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的职能优势,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检察工作中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促进和创新社会治理,有效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重要主体作用,积极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隐患,推动我区检察环节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全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与广州市黄埔区社会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决定对检察环节中的救助工作设立救弱扶残专项公益基金。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主要适用于区检察院办理案件过程中所涉生活困难当事人。
第三条 本办法帮扶资金由促进会成立的救弱扶残公益基金予以资助。
第四条 区检察院、促进会负责受理帮扶资金的申请、审批,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区委政法委、资金捐赠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五条 遵循加强社会治理、服务平安黄埔、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原则。
第六条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政策和相关规定,遵守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规程和促进会工作章程。
第七条 公开透明原则,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流程,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八条 兼顾实际,公平、合理救助帮扶。
第三章 帮扶对象
第九条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促进防患未然、抓源治本,针对存在特殊困难但又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司法救助条件以及经司法救助后仍存在困难的特殊人员、部分“于法无据、于情有理”的特殊人员、“因案致贫、因病致贫”的特殊人员、留守乞丐人员等,在确保息诉、罢访的前提下,经过相应部门严格评估后,由促进会从救弱扶残公益基金中给予部分资金进行帮扶。
第四章 帮扶标准
第十条 由促进会设立救弱扶残专项帮扶基金(50万元/年)。执行标准参照《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每案救助帮扶金额一般不低于一个月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我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时,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一条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 帮扶流程
第十二条 区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向促进会提出当年救助帮扶所需资金预算。促进会经审核后确定当年救助帮扶资金预算总额度并反馈区检察院。
第十三条 区检察院根据案件办理实际情况,经审核后提出对相关当事人具体救助帮扶意见并移送相关材料至促进会。
第十四条 促进会按照相关程序于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材料进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核实,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区委政法委同意,并报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划拨到位。
第十五条 情况通报。区检察院与促进会就救弱扶残公益基金审核、适用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情况应及时相互通报。
第十六条 后续跟踪及反馈。区检察院在案件的后续办理中,跟踪了解被救助帮扶人员生活困难是否得到有效缓解或改善、被帮扶后具体情况等信息,及时向促进会反馈。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促进会应在银行开立单独账户专款专用,捐赠财产除用于受益人或救弱扶残帮扶项目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是区检察院与促进会就具体案件项目联合协同工作的基础。对本实施办法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的事项,或相关政策规定有调整时,经双方沟通协调,可以补充方案的形式予以修正及补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促进会负责对本基金管理办法进行解释。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建设促进会
2022年8月26日